会员等级说明



副会长单位:行业领军企业,负责该行业分会的组织与培育工作。
常务理事单位:行业优质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能够在行业中起到带动作用,共同发展壮大电商行业;组织参加常务理事以上单位会议,规划和制定协会的相关制度、活动推广,监督协会的发展状况。
理事单位:行业特色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空间,可作为常务理事单位后备;行业内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型电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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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服务:政府政策的及时发布、咨询、申报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解读政策、申报政策,为企业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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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服务:帮助企业知晓展会信息,报名与组织参加各类展会,帮助企业利用好展会的“窗口作用”,拓展业务渠道,提升企业或品牌知名度。
综合服务:通过与企业的深入交流,针对企业出现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寻求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成长服务:以课程学习的方式,帮助企业实现软实力升级,学习的内容包含:企业经营、投融资、电商运营、大客户系统等电商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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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协会会员的权益与规则,请阅读下面的《成都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章程》,原文如下:



成都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章程

(2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Electronic Commerc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是EC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制造、商贸流通农业、民生、旅游、教育培训、文化创意、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成都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的职能,为会员和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本市商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及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理论和政策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密切对内、外经济联系;加强同行业交流,增进会员间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有本领域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组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向会员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营销拓展、品牌宣传等多项服务工作;
(六)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现代物流技术研究、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营销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电子商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成都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经理事会同意;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连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会长单位人民币8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人民币3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人民币10000元/年;
理事单位人民币5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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