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4 10:30:01 点击:2577

为深入推进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加快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二)适用范围。创新创业企业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或其他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创业载体指经认定的各类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指经认定的各类提供技术、商务、中介、平台、国际服务的企业、机构或高校院所。街道社区基层创新创业不受产业领域限制。


第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创办创新创业企业。

(一)支持设立创新创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给予2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设立创新创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实施“菁蓉·高新人才计划”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成高委发〔2016〕16号)执行。

(三)支持大学生设立创新创业企业。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33号)执行。


第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创新创业载体。

(一)扩大政府载体支持范围。对在政府建设或运营载体内设立和运营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后3年房租全免,给予1000元/平方米、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3年运营补贴。年度考核通过后,超额完成的指标按照第三条第(二)款中2—6项标准执行。

(二)支持非政府载体扩容增效。对在政府建设或运营载体外设立和运营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后:

1.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2.每新引进1家创新创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千元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每新增一家高新区“菁蓉·高新人才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组部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世界500强高管人员、中外院士及诺奖获得者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万元、30万元补贴。

4.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合计50项以上的,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补贴,每增加30项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PCT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先进标准的,再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2000元/项、4000元/项、2000元/项、4000元/项补贴。

5.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1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规入库的非工业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补贴。

6.每新增一家在主板、创业板(海外板)、新三板、四板(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3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补贴。

(三)支持创办虚拟孵化器。对为30家以上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虚拟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家再给予1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国际合作开放创新创业。

(一)支持创办外资创新创业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创新创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30%以上),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给予3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二)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创新创业企业每购买一项国际PCT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该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引进国际PCT发明专利的,按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生产产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创建国际型创新创业载体。对外资持股比例30%以上、或由外籍团队独立运营、或入驻外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30%以上)占比50%以上、或入驻企业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50%以上、或入驻企业外籍员工总数占比30%以上、或各类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国际型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后,在第三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贴。

(五)支持构建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对由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或高校院所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服务金额的2%给予国际型公共服务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平台服务补贴,按服务金额的10%给予创新创业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六)支持开展国际性在线创新创业活动。对组织境外创业项目参与成都高新区组织的在线国际项目路演、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在线创新创业活动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每个创业项目5千元补贴标准,给予每个机构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

(七)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国际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本外币融资、人民币资金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金融创新业务,每服务1家创新创业企业,给予金融机构1万元补贴,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引领创新创业。

(一)支持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业。对在大企业大集团工作3年以上且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给予3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三年房租补贴。

(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购买创新创业企业产品。大企业大集团购买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5%给予大企业大集团补贴,对同一大企业大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大企业大集团提供研发平台服务。对大企业大集团自建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中试生产平台、检测服务平台、大型科研设备等,经认定后,按服务金额的2%给予大企业大集团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服务补贴,按服务金额的10%给予创新创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四)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设立技术创新中心。经认定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技术创新中心,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技术性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技术创新中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创新创业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按照《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号)执行。


 第六条 支持校地军民协同创新创业。

(一)支持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处置。鼓励高校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申请发明专利或按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发明专利,且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100%处置权,按照科技成果向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完成后的实际成交价给予高校院所2%的补贴,每年每家高校院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权落地实施。鼓励高校院所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创新创业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成交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按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补贴,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实际成交价的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收益权流通兑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出让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受让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出让方转让所持受让企业股份的,按股份转让成交金额的3%给予出让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科技成果使用权变通实现。对以租赁方式获得许可使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租金的10%给予创新创业企业承租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租金的5%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出租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帮助高校院所转移成果。技术转移机构帮助高校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按实际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街道社区基层创新创业。

(一)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就业。创新创业企业录用成都高新区辖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残疾人等人员达到10人以上,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新创业企业10万元/年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支持街道社区将闲置场地改造为创业场所。对为提升创业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的各类闲置场地,经认定后,给予业主单位改造费用5%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改造后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第三条第(一)、(二)款标准执行。

(三)加大街道社区创业培训力度。有创业就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年度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城乡劳动者,到街道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就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

(四)加大街道社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力度。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经户籍所在街道审核推荐,可申请2年期以内、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的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或商业贷款。


第八条 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设立3000万元天使贷款专项资金,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政策性债权融资支持。对创新创业企业获得的信贷资金(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7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每家企业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创新创业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二)设立1亿元天使债券引导基金,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获得市场化债券产品支持。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引导银行为创新创业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将创新创业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创新创业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三)扩大1亿元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获得政策性股权融资支持。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每家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特别优秀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的天使投资。由投资机构投资并引进到成都高新区落户的创新创业企业,按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对创新创业企业开展的股权激励、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投融资运作,按照《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号)执行。

 (五)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平台,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创新创业企业使用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7号)执行。


第九条 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设立创新创业企业成就奖。每年评选出3名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成就奖(按企业成长业绩、科技创新业绩、或人才引培业绩标准),给予每家创新创业企业50万元奖励。

(二)设立创新创业明日之星奖。每年评选10家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明日之星(按独具创新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并在细分领域居领先地位标准),给予每家创新创业企业10万元奖励。

(三)设立创新创业优质载体奖。每年评选5家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优质载体(按企业成长业绩、科技创新业绩、或人才引培业绩标准),给予每家创新创业载体10万元奖励。

(四)设立创新创业优秀服务机构奖。每年评选5家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优秀服务机构(包括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中介服务、平台服务、国际服务等领域),给予每家优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各类组织活跃创新创业氛围。对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执行年限和级次。

 (一)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政策级次。本政策生效后成都高新区原有政策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没有规定的,以原规定或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政策解释。本政策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制订并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来源: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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