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创业新星计划”,政府带你飞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10 09:34:27 点击:2605

政府政策扶持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红利”


正是基于“全民创业、全民创新”的大环境,政府更积极的帮助企业寻求发展,对企业来说,这是最好的时代:

1、政府政策作证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企业指出未来较为靠谱的趋势。

2、政策申报的过程是企业最好的试金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政策申报是企业的一面镜子,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成长都需要不同的声音。

3、这是企业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的最佳途径,企业与政府共赢发展。


政策解读


作为成都市电子商务企业协会,我们希望能与企业共赢发展,由我们来解读政府推出的最新政策,并且协助企业进行政策申报。

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政策是:关于印发《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它的主要内容是:

1、激励和引导青年(大学生)在蓉创新创业。

2、入选企业将获得20万的奖励支持。

除此以外,它真正的好处可能是:

1、这是年轻企业绝佳的品牌背书,一个成为全市青年企业领军人物的机会。

2、入选企业将获得专家评审团的专业指导和建议,收获一次成长的机会。

如果你对这则通知感兴趣的话,请看下面的政策原文,并且果断联系我们,进行政策申报,因为政策申报的最后期限截至于2016年11月5日,此刻需要的正是“眼疾手快”。


政策原文


成青发〔2016〕3号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天府新区团工委,各区(市)县团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 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成委发〔2016〕1号),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勇于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队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创业新星计划”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组通〔2015〕104号)的要求,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实施细则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按照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相关工作要求,激励和引导青年(大学生)在蓉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激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创业新星计划”的意见(试行)》(成组通〔2015〕1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成都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坚持实践育才、创业兴市导向,在创办高成长性企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青年(大学生)群体中,每年重点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业新星”。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团市委具体负责“创业新星”的评选组织工作,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府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人社局,团委,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经贸发展局、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科技发展和宣传策划局等配合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国内外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创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开发潜力大,具有一定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的创新性;

2.持有企业30%以上股权;

3.创办企业主要纳税关系在我市且连续纳税一年以上;

4.创办企业为员工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5.创业团队成员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60%以上;

6.个人及创业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7.创办企业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特别说明  对创业园、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内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助及获得风投资金的企业创办者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可申请破格。以上所称“特别优秀”是指:

1.创业成效明显,在带动当地及周边群众共同创业、增加收入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2.创业事迹突出,对同行业具有较大带动、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3.评审专家一致公认的优秀创业者。

第六条  申请人员应填报《成都市“创业新星计划”申报书》,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2.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申报人股权证明书;

3.所在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4.所在申报企业纳税证明;

5.所在申报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6.所在申报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有助于申报的材料。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选拔程序  “创业新星”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协调下开展,分为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审定、批准等五个流程。

1.申报。选拔工作每年一次,申报者须认真填写、准备有关的表格和佐证资料,并及时上报。报送渠道如下:在产业园区的企业向所在产业园区申报;不在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申报;高校创业者向高校团委申报;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高校团委预审签章后报区(市)县团委汇总并统一报至区(市)县委组织部。

2.初审。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申报者所在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经科部门负责对申报者所在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市场潜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工商部门负责对申报者所持企业股权以及企业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者所在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金融机构负责对创业者及所在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县相关部门初审结束后,区(市)县团委将申报材料统一报团市委。

3.专家评审。专家评委建议人选名单由市委组织部提供。团市委收到建议人选名单后,商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确定专家评委名单。名单确定后,团市委组织专家评委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选建议人选名单。

4.审定。团市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批准。拟入选人员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创业新星”名单。如公示期间出现举报投诉申报对象的情况,经查实后,取消候选人资格,并由得分高低顺位依次递补。

第八条  表彰奖励  根据《关于激励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创业新星计划”的意见(试行)》(成组通〔2015〕104号)以及其他扶持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业新星”的各项扶持奖励。表彰为“创业新星”的申报人不得再重复申报。

第九条  回避与纪律 

1.严格评选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人为“创业新星”的不能进入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如与申报人有直接关系的,该直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下级、亲属、师生、业务往来等,须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未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查实,将即刻取消评委资格和相关项目的评审资格。

2.严肃评选纪律。评选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讨论协商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等影响评选公正性的现象,否则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3.申报者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取消申请人3年内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管理  

1.对入选“创业新星计划”的青年(大学生),给予每人2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10万元,第二、三年年末团市委将再次组织第三方进行期中、期满审核,对审核合格后的创业新星分别拨付资助金5万元。若当年审核不合格,将取消其“创业新星”资格,同时取消当年资助金5万元及次年优先享受所在园区或所在区(市)县提供的相关扶持政策等。同时,各区(市)县团委、产业园区、高校团委等要加强对创业新星的扶持、跟踪和监督,帮助“创业新星”进一步成长发展。

2.对最终被评选为“创业新星”的创业者,须在生产经营中、商业活动中、个人生活中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表率带头作用。

3.如最终入选者在奖励执行期间,发生了违法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行为,将终止奖励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

政策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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